寇立耘
对于仲裁员是否可以裁决利息,国际上并无一致观点。有些国家的法律将利息问题视为完全或者部分的“程序问题”,而有些则将其归为“实体问题”。特别是在某个非仲裁地国家的实体法被选择适用的情况下,这更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英国1950年《仲裁法》规定法院和仲裁庭对利息问题(simple interest)拥有明确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以他们认为适当的期限和利率对裁决作出日之前的利息进行裁决。1996年《仲裁法》则在此基础上加以扩张:1、可以裁决复利;2、除非当事人作出相反约定,可以裁决至实际付款日。
德国法则规定利息问题属于强行性规则(mandatory rules),法院和仲裁庭必须根据民法典和商法典中确定的规则对利息问题作出裁决。具体来讲,仲裁员应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利息问题:
对于一般性的合同约定利息(contractual interest),应考察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和合同准据法(proper law)。如果根据这两方面的考察,合同约定利息应予支付,就可以裁决利息。除非仲裁程序法(lex arbitri)禁止仲裁员裁决利息(如沙特阿拉伯法)。
损害赔偿性质的利息(interest payable in the way of damages),一般是延期付款利息(interest for the late payment of money)或称罚息。
对于这种利息,首先,应考察仲裁协议的具体约定和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the law which governs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对利息问题的规定;其次,应考察合同准据法(proper law)。如果合同适用的proper law与仲裁程序法(lex arbitri)不是一个法律,仲裁员必须考察仲裁程序法的冲突规则(the conflict of law rules)。例如:德国法认为,利息的支付责任、支付期限和适当利率问题均属于实体法律问题,因此此类问题均应受合同适用的proper law管辖;如果一个德国的仲裁庭认为合同适用的proper law是英国法,那么这个仲裁庭不仅要适用英国法中被认为具有实体性质的规则,还要适用那些英国法中被认为是程序性的规则,因为根据仲裁地法(lex arbitri),德国的仲裁庭认为这些合同适用的proper law中的程序规则均具有实体性质;再次,考察仲裁地法(lex arbitri);最后,考察可能的执行地法(the law of the place of enforcement)的规定。
结论是:如果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或者合同适用的proper law禁止仲裁员裁决延期付款利息,仲裁员就不能裁决。如果仲裁程序法(lex arbitri)禁止仲裁员裁决延期付款利息,理论上仲裁员可以不予考虑而直接适用proper law,但是如果仲裁地法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则的话,仲裁员作出的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裁决可能会被提出异议以致被宣告无效。
利率一般是以裁决作出地法院判决采用的标准。例如:CIETAC的仲裁员习惯于采用法院确认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利率标准(2000年11月21日以后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重新调整了住房信贷政策和相应的罚息利率水平);美国的法院判决则多采用当期美国政府短期债券利率(Treasury bill rate)作为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份仲裁裁决最终以法院判决形式在特定国家被确定和执行,这一利率可能被当地法院判决所采用的利率所取代。
另外,仲裁员通常可以对裁决后发生的利息(post-award interest)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