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至2014年)
注:
根据第一条第3款和第十条第1款作出的声明或发出的其他通知
(a) 该国适用《公约》仅限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个缔约国领土上作出的裁决。
(b) 对非缔约国领土上做出的裁决,该国适用《公约》仅限于提供互惠待遇的那些国家。
(c) 该国适用《公约》仅限于根据国内法被认为属于商业性质而无论是否属于合同性质的任何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分歧。
(d) 加拿大声明,加拿大适用《公约》仅限于根据加拿大法律被认为属于商业性质而无论是否属于合同性质的任何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分歧,但魁北克省除外,该省法律没有规定这种限制。
(e) 1964 年4月24 日,荷兰声明将《公约》适用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f) 1976 年2 月10 日,丹麦声明将《公约》适用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岛。
(g) 2014年2月24日,联合王国提交一项通知,将《公约》的地域适用范围扩展到英属维尔京群岛。联合王国提交了关于下述领地的通知,其中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并声明《公约》只应适用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境内作出的裁决:直布罗陀(1975年9月24日)、马恩岛(1979年2月22 日)、百慕大(1979年11月14日)、开曼群岛(1980年11月26日)、格恩西岛(1985年4月19日)、泽西辖区(2002年5月28日)。
(h) 中国政府1997 年7 月1 日恢复对香港的主权后,立即按照中国加入《公约》之初所作的声明,将《公约》的领土适用范围延伸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5 年7 月19 日,中国宣布,按照中国加入《公约》之初所作的声明,《公约》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保留或其他通知
(i) 该国在《公约》的追溯适用方面提出了保留。
(j) 该国在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中适用《公约》方面提出了保留。
(表格来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