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荣誉称号
对贸仲委或海仲委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资深仲裁员,贸仲委或海仲委授予其贸仲委或者海仲委“荣誉仲裁员”光荣称号。
荣誉仲裁员不列入仲裁员名册。
第三条 条件
荣誉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公正、品德高尚;
(二)在贸仲委、海仲委担任仲裁员15年以上;
(三)中国籍人士担任贸仲委仲裁员承办案件150件以上,或者担任海仲委仲裁员承办案件30件以上,或者担任贸仲委仲裁员和海仲委仲裁员共承办案件150件以上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地区人士担任贸仲委仲裁员承办案件30件以上,或者担任海仲委仲裁员承办案件10件以上,或者担任贸仲委仲裁员和海仲委仲裁员共承办案件30件以上的;
(四)在国内外仲裁界、法学界或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影响;
(五)年龄超过70周岁,不再列入仲裁员名册的。
对贸仲委或者海仲委事业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仲裁员,符合上述第(一)、(四)、(五)项条件的,也可授予荣誉仲裁员称号。
第四条 授予程序
荣誉仲裁员光荣称号授予工作不定期举行。
授予程序为:
(一)贸仲委秘书局处室、分会(中心)秘书处、海仲委秘书处推荐;
(二)贸仲委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贸仲委和海仲委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审议;
(四)贸仲委和海仲委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