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 > 年度报告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数据精华版

 

[编者按] 2015年9月22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发布了《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这是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自今年决定开展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系列研究项目后的首次报告,也是国内第一次针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即通常意义上的中国涉外仲裁)所做的年度总结,具有重要意义。

报告首次对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数据进行了深入、系统地分析;首次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作了细致入微的样本研究;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协助与监督情况进行了权威评价。

本精华版特整理了年度报告中有关2014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各项重要数据,其中不少数据为第一次统计和披露,以飧读者。

一、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数据

(一)全国仲裁委员会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情况[1]

2014年,全国235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国内、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共计113660件,比2013年增加9403件,增长率为9%;案件标的总额2656亿元人民币(下同——编者注),比2013年增加1010亿元,增长率为61%。

其中,全国共有61家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共计1785件,比2013年增加189件,增长率为11.8%,约占全国受理仲裁案件总数的2%,占比与2013年持平。其中,涉外案件665件,占比37.25%;涉港案件721件,涉澳案件172件,涉台案件227件,合计占比62.75%。

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278.2万件,审结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5804件。[2]也就是说,2014年,全国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约为全国审结的一审商事诉讼案件的4%,全国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案件约为全国审结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诉讼案件的31%。[3]

(二)代表性仲裁机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情况

从受案数量来看,2014年,贸仲委、海仲委、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和上海仲裁委员会5家仲裁委员会共计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336件,占全国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总数的74.85%。

上述5家仲裁委员会受理的1336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比2013年增加了58件,增长率为4.5%;其中,涉外案件487件,占全国此类案件总数的73.23%;涉港案件570件,占全国受理涉港案件总数的79.06%;涉澳案件113件,占全国受理涉澳案件总数的65.70%;涉台案件166件,占全国受理涉台案件总数的73.13%。贸仲委受理的涉外案件最多,计261件,占全国此类案件的39.25%。


从争议金额来看,2014年,贸仲委、海仲委、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和上海仲裁委员会5家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争议总金额为140.3434亿元[4],5家仲裁委平均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28.0687亿元。贸仲委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最多,达到93.5097亿元。

二、贸仲委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数据

(一)受案量及争议金额

2014年,贸仲委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87件,[5]同比增加12件,增长率为3.2%,占总受案量的24.04%。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75件,同比持平,占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总数的45.22%;涉外案件261件,占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总数的67.44%;涉港澳台案件126件,占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总数的32.56%。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当事人来自48个国家和地区,涉案最多的前10位国家和地区(不包括中国内地)分别是:香港、德国、美国、韩国、新加坡、日本、英属维尔京群岛、台湾、澳大利亚、英国。

2014年,贸仲委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争议金额总计93.5097亿元人民币,同比有所下降,占其受案总争议金额378亿元人民币的24.73%。其中争议金额上亿元的案件有22件,案均争议金额近2500万元人民币。

贸仲委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受案量占全国仲裁机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总受案量1785件的21.68%;受理的涉外案件最多,占全国涉外案件总数665件的39.25%;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争议金额为全国之首;[6]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来自的国家和地区最广泛。

(二)争议类型

2014年,贸仲委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争议主要涉及:一般货物买卖、机电设备、中外合资合作、股权转让、工业原材料、金融交易、房屋出售、房屋租赁、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承包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专卖专营许可、知识产权许可等。其中,一般货物买卖争议占比最高,占30.13%,其次为机电设备争议,占17.72%。


(三)仲裁条款的特殊约定

2014年,贸仲委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共有65个案件仲裁条款(占比16.8%)存在特殊约定的情况,特殊约定具体体现在仲裁地(境外)、仲裁庭的组成和产生方式、仲裁员的国籍、仲裁语言、适用规则、适用域外实体法等方面。


表1:2014年贸仲委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仲裁条款特殊约定情况

近年来,贸仲委受理的双方均为外方当事人的案件、[7]使用英语或中英双语作为仲裁语言的案件以及约定境外仲裁地、境外实体法和其他规则的案件均呈增长趋势,反映了贸仲委仲裁的国际化程度提高、国际认可度增加。

(四)结案情况

2014年,贸仲委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共结案384件,与受案数基本持平,同比增长27.15%。其中以裁决方式结案的共301件,占比78.39%,同比增长32.60%;以和解裁决或撤案方式结案的共83件,占比21.61%,同比增长10.67%。

在贸仲委的仲裁实践中,每年通过仲裁中的调解,可使案件总数的20%到30%的案件以当事人和解撤案或者仲裁庭按和解协议裁决结案。[8]从贸仲委2014年的涉外案件结案数据来看,有21.61%的涉外案件以和解裁决或撤案结案,充分体现了贸仲委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特色。

此外,根据贸仲委的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涉外案件应于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涉外案件应于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请求,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9]从贸仲委2014年管理的仲裁案件的统计数据来看,平均实际结案时间为组庭后143天,其中简易程序案件的平均实际结案时间为组庭后105天,非简易程序案件的平均实际结案时间为组庭后195天,分别仅比仲裁规则规定的裁决作出期限多15天。考虑到贸仲委管理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大案要案较多,在案件量大幅增加[10]的情况下仍然实现了涉外案件27.15%和全部案件37.3%的结案量增幅,且实际结案时间与仲裁规则规定的正常裁决期限基本一致,充分体现了贸仲委机构管理的优势和仲裁程序的高效。

(五)仲裁员聘任和指定的情况

1、仲裁员的聘任

贸仲委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一届仲裁员名册,共聘任1212名仲裁员,其中,中国内地仲裁员880名,占仲裁员总数的72.6%;港澳台及外籍仲裁员共332人,占仲裁员总数的27.4%。中国内地仲裁员来自全国28个省市区的51个城市;外籍仲裁员来自世界42个国家和地区。

2、仲裁员的指定

2014年,贸仲委管理的案件中,共有631名仲裁员接受累计3159次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实际在仲裁案件中担任仲裁员,其中有407名仲裁员接受累计1877次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担任案件的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代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

据统计,2014年在贸仲委管理的案件中共有16名外籍仲裁员或内地以外的仲裁员参加了35次开庭,仲裁员分别来自香港(4人)、新加坡(3人)、美国(1人)、德国(1人)、英国(1人)、法国(1人)、新西兰(1人)、奥地利(1人)、澳大利亚(1人)、波兰(1人)、台湾(1人)。

三、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数据

2014年,中国法院共审结申请确认涉外涉港澳台仲裁条款效力案件43件;[11]申请撤销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54件;申请执行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141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30件;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7件。[12]

其中,在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方面,无被撤销裁决的案件,通知重新仲裁的案件1件,不予执行裁决的案件2件;在境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拒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2件,[13]无不予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14]

已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申请撤销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共计23件,[15]其中涉外6件、涉港14件、涉台3件。已在互联网公布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29件,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案件5件。

根据网上公开的境外仲裁裁决的相关数据制图如下:



(详情请参阅《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



注:
1.除另有说明外,本部分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在2015年全国仲裁工作会议上下发的资料:《二0一四年全国仲裁工作有关情况》(2015年3月)。
2.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3.《二0一四年全国仲裁工作有关情况》未统计全国总体结案数据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又未提供受理案件的相关数据情况,受可获数据的限制,只能暂以受理的仲裁案件与审结的诉讼案件进行比较。
4.《二0一四年全国仲裁工作有关情况》并未对全国仲裁机构受理的涉外案件争议金额作单独统计,因此无法得知确切的总数及计算占比。根据涉外案件受案量合计占全国总受案量的74.85%的5家仲裁机构提供的统计数字,贸仲委2014年受理的涉外案件争议金额为93.5097亿元,广州仲裁委为32.4117亿元,深圳仲裁委为7.46亿元,上海仲裁委为4.7亿元,海仲委为2.262亿元,合计140.3434亿元。
5.需要说明的是,贸仲委受理的国内案件中至少有80%以上是一方或双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法律上被视为中国企业法人,因此此类案件如无司法解释规定的涉外因素,是不作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处理的。
6.虽然因《二0一四年全国仲裁工作有关情况》未对全国仲裁机构受理的涉外案件争议金额作单独统计而无法得知确切的总数及计算占比,但从合计占全国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总受案量74.85%的贸仲委、广州仲裁委、深圳仲裁委、上海仲裁委和海仲委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的情况来看,贸仲委占5家仲裁机构总额的66.63%,贸仲委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应为全国之首。
7.2009年至今,贸仲委受理的双方均为外方当事人的案件数为:2009年9件、2010年14件、2011年10件、2012年18件、2013年19件、2014年28件,呈增长趋势。
8.参阅王生长著:《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9.参见贸仲委新规则第48、62条和海仲委新规则第53、67条。
10.虽然2014年贸仲委的涉外案件仅小幅增长,但其受理的全部案件共计1610件,同比增长了28.18%,与378亿元人民币的争议金额双创历史最高纪录。
11.该数据不包括管辖权异议中涉外涉港澳台仲裁条款效力认定的案件。
12.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统计数据。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统计的数据是全国各级法院按照“报告制度”逐级上报后的案件(下同),对于直接确认仲裁条款有效、不予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在统计之列。
13.拒绝理由分别为仲裁条款无效和超裁,前者参见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特字第10670号民事裁定书(2014年1月20日);后者参见杰斯史密斯与桑斯棉花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商外仲审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2014年7月20日)。
14.上述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复函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2015年7月16日最后访问)进行统计。
15.裁判文书作出时间均为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