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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证据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各方当事人均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动不受影响。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货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审阅、检验或鉴定。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聘请专家出庭作证。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送给各方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后,专家或鉴定人应当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情况下就他们的报告作出解释。
    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专家报告均由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纳。仲裁庭有权对证据的相关性、重要性和有效性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