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附件: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