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组成
● 仲裁庭
根据贸仲委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予以审理。对于其他大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审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 《仲裁员名册》
当事人从贸仲委制定的、统一适用于贸仲委及其分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贸仲委《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贸仲委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 独任仲裁员
如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贸仲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分别推荐一至五人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
●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如案件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贸仲委主任指定。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贸仲委主任指定的,由贸仲委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贸仲委主任指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将推荐名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至贸仲委。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贸仲委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贸仲委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贸仲委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 多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协商,在贸仲委《仲裁员名册》中各方共同选定或者各方共同委托贸仲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参照三人仲裁庭组成的相关条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
如果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各方共同选定或各方共同委托贸仲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贸仲委主任指定仲裁庭三名仲裁员,并从中确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
● 回避、替换和多数仲裁员继续程序
如果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仲裁员应主动将此情形向贸仲委予以披露,并应主动请求回避。当事人也可要求仲裁员予以回避。
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或者没有按照《仲裁规则》的要求或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职责时,贸仲委主任有权自行决定将其更换;该仲裁员也可以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
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被除名而不能参加合议及/或作出裁决,另外两名仲裁员可以请求贸仲委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替换该仲裁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贸仲委主任同意后,该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
仲裁员应独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贸仲委制定有《仲裁员守则》,用以约束、规范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的行为。